哪些標志是不可注冊比荷盧商標的?
比荷盧是比利時、荷蘭與盧森堡的統稱,也是三國聯合共同建立的經濟聯盟。1944年9月5日英國倫敦,比利時、荷蘭與盧森堡三國流亡政府簽署比荷盧關稅聯盟協定。在1946年時,三國決定將關稅聯盟逐步擴大成為經濟聯盟,在1958年02月03日荷蘭海牙正式簽署《比荷盧經濟聯盟條約》,1960年11月01日時該條約才正式生效,為期50年,期滿后可順延10年。其簽署條約的宗旨是為了發展三國之間的關系,協調三國之間的社會和財經事務政策,增加在國際競爭中的地位。在《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中規范了商標注冊的注意事項,我們今天來了解比荷盧商標注冊中哪些標志是不可注冊的吧:
不可注冊比荷盧商標的標志有:
1.純粹描述性的標志;
2.缺乏顯著性特征的標志;
3.具有欺騙意義的標志;
4.受保護的標志,例如國旗、國徽或官方機構的標志等;
5.申請形狀商標,該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重疊的標志;
6.違背公共秩序、道德準則的標志。
那么這些標志不可注冊為商標的原因是什么呢?
根據《比荷盧知識產權公約》的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若是缺乏顯著性特征則不能予于注冊。法律還明文規定,比荷盧知識產權局(BOIP)有權利也有義務在某些情況下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包括:
1.標志僅是描述性的。如果申請的標志直接表示產品或服務的品質或特性,則是純粹描述性的。這是商標注冊申請中最為常見的被駁回原因。
2.標志缺乏顯著性。描述性標志天然缺乏顯著性。此外,例如宣傳口號、單一顏色或產品的形狀等,也可能缺乏顯著性。
3.標志具有欺騙性。例如,清楚顯示咖啡的標志不能被注冊為其他產品(如安眠藥片或茶葉)的商標,因為這對消費者來說帶有誤導性的。
4.標志是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注冊的國家或國際組織的徽章、旗幟或其他官方標志。諸如此類的標志只有在相關組織或國家批準允許之后,才能在BOIP注冊。實踐中,這種駁回理由經常與包含歐盟旗幟(或其部分)的標志有關。
5.形狀標志與外觀設計或專利等其他知識產權重疊。例如,消費者可能將燈或椅子的形狀視為外觀設計而不是形狀標志,因此這樣的標志缺乏顯著性。
6.標志與公共秩序和道德相違背。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但是已經注冊的商標符合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準則,那么法院也可以宣布已經注冊的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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