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權包括:1、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經著作權人的授權,在合同約定期限和地區,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權利,又叫獨占出版權。2、出版者的義務。(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鄰接權指的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是其作品的傳播者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中包含了表演者權、出版者權、廣播電視組織權和錄制者權。那么,鄰接權的權利保護具體有哪些內容呢。下面,就由律圖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鄰接權的權利保護的內容。
第一,以法律形式規定鄰接權保護,最早見于奧地利1936年的著作權法。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在文化領域,除了作者的創作勞動成果應受到保護外,還有一種勞動成果也應受到保護。這種勞動同作者創作作品的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同作品的傳播密切相關。因此給予這種勞動成果的保護也同著作權保護相關。基于這個原因,在奧地利的著作權法以及后來的德國著作權法中都將這種保護稱為“有關的權利”保護,而不是稱為“鄰接權”保護。從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來看,有關的權利一般都包含鄰接權的三種權利。此外,有的國家的法律還包含一些其他權利。現在,有些國家使用有關的權利這一概念,包含的內容就不僅限于鄰接權的范疇。有些國家使用鄰接權概念,一般僅指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第二,鄰接權的三種權利中與著作權關系最為密切的是表演者的權利。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除了擁有財產權利外,還有權保護自己的某些人格利益不受損害。鄰接權中的另外兩種權利—錄音制作者的權利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同表演者的權利不同之處表現在: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一般只涉及財產內容,而不涉及人格利益,而且這兩種權利除了可通過著作權法得到保護之外,還可以通過不公平競爭法得到保護。只是由于不公平競爭法的規定不像著作權法這樣特定,而且一般無法解決保護期的問題,所以歐洲大陸國家普遍都以著作權法保護這兩種權利。表演者、錄音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三者的權利的相同之處表現在:三者的權利一般都是基于對作品的某種使用產生的;三者所付出的勞動都不屬于創作作品的獨創性勞動(其結果并不產生作品),而是一種再現、復制和傳播他人作品的勞動。錄音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的產生通常與表演者的表演密切相關。
第三,我國《著作權法》除保護創作者的權利外,在著作權法第一條中還明確規定保護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根據《著作權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裝幀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從我國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保護的鄰接權內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版者不僅享有版式設計權,還享有裝幀設計權,而裝幀設計在有些國家是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另一不同點在于錄像制作者也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而在很多國家,錄像制作者一般享有電影制片人的地位。
綜上,就是律圖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鄰接權的權利保護的相關內容,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文過后對于鄰接權也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對于鄰接權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您可以在律圖的法律知識欄目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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