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專利行為
假冒專利行為是指: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銷售第(1)項所述產品;
(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
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
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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