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含“三農”字眼兒的商標能注冊嗎?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27日,中喬大三農智慧農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中喬大三農公司)申請注冊了第19780819號“中喬大三農ZHONGQIAODASANNONG”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茶飲料等商品上。2017年1月20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中喬大三農公司不服,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7年8月3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訴爭商標中的“三農”是指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已成為國家一項產業政策的代名詞,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情形,故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中喬大三農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7年12月2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該案中,首先,訴爭商標由中文“中喬大三農”和漢語拼音“ZHONGQIAODASANNONG”組成,指定使用在第30類的麥乳精、茶飲料、紅糖等商品上,從訴爭商標標志本身的內容來看,不存在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亦不存在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可能性。其次,經查明,原告在先申請的第17427288號、第17427212號商標均已獲準注冊,上述兩商標亦包含“中喬大三農”文字,訴爭商標與上述兩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商標評審委員會并未在該案中向法院舉證證明訴爭商標相較于第17427288號、第17427212號商標具有必須予以特殊考量的個案因素。根據查明的事實,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后已有多件含有“三農”文字的商標獲準注冊。商標評審及司法審查程序雖然要考慮個案情況,但審查的基本依據均為商標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亦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而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問題。再次,原告的企業名稱完整包含“中喬大三農”文字,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佐證訴爭商標標志整體在商業運營中并不具有不良影響。因此,訴爭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范和禁止的對象。(張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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