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產品標準咨詢
簡介
中國環境環保產品認證的前身為國家環境保護部實施的環保產品認定。1996年,根據國務院賦予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建立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的職能,開創了我國環保產品認定制度;2000年,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下發<關于調整環保產品認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環發[2000]130號),將環保產品認定工作委托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進行;2005年,為適應國家新的認證制度的需要,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承擔環保產品認證工作。
環保產品認證的模式:
產品檢驗+工廠質量體系檢查+認證后監督
產品檢驗依據國家相關環保產品標準
工廠質量體系檢查依據<工廠質量能力保障要求> (CCAEPI-GK-305)
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 標志
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樣式
1、標志主體圖案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主標志,由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組成,英文部分為半開口橢圓形圖案;中文部分,在英文部分的正上方,由“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十個漢字組成,第二部分為標志輔助說明部分,內容為證書編號,在英文標志的正下方,由英文字母和數字以及短橫線組成,標志圖案整體風格和諧、簡潔、莊重、醒目。
2、標志圖案主色調采用綠色和黑色,背景為白色,綠色和白色象征環保和潔凈,黑色突出莊重和權威。
3、圖案中間英文字母CEP是“Cert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Products(環境保護產品認證)“的縮寫;包裹CEP的大寫字母C,代表中國(CHINA)。整個圖案英文字母縮寫CCEP寓意是“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與標志上方的中文相互對應。
4、CEP發音“賽普”,易上口,且容易記住。
5、標志下方的“CCAEPI-EP-200X-XXX”為獲證企業的證書編號。證書編號置于CCEP標志正下方,字體為Times New Roman。
6、標志名稱: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也可簡稱CCEP認證標志。
管理規定
1.引言
環保產品認證證書
認證證書和標志使用管理規定
1.1為加強對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管理,維護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工作的質量與信譽,根據CNAS—GC0\1:2006《認證證書管理實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認證機構對誤用其認證標志采取糾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辦法。
1.2中國質量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英文縮寫CQC)在認證活動中,對通過認證的產品使用專用的標志。
1.3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是證明環境保護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和準許產品使用認證標志的法定證明文件。
1.4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具有所有權,凡獲證單位均應按本規定要求,規范使用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2.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2.1認證證書由認證中心統一印制。
2.2認證證書,鑲嵌CQC認證中心標志圖形和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標志。
2.3認證證書包括證書編號、持證單位名稱及地址、生產廠名稱及地址、產品名稱及規格型號、認證依據的標準或技術要求、認證模式、證書有效期、發證機構名稱等信息。
2.4認證證書使用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愿繼續認證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認證企業,不得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
2.5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企業重新申請認證時,其申請、認證程序與初次申請認證程序相同。
2.6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產品廣告、產品宣傳上使用認證證書和標志。認證證書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標、產品銷售過程中,向顧客出示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
2.7認證證書一般為中文版本,中英文對照版本解釋以中文為準。
3.標志及使用規定
3.1認證中心統一規定認證標志的使用。
3.2認證證書持有者,應在獲證產品及其包裝物、產品使用說明書等場所恰當使用認證標志。
3.3認證標志可按標準圖形等比例縮放,不得變形使用。
4認證證書標志的更換、暫停使用和撤消
4.1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換證:
(1)認證證書持有者變更;
(2)產品型號、規格變更,經確認仍可滿足有關認證中標準的要求;
(3)認證產品的標準變更,經確認可滿足變更后的標準要求。
4.2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將暫停使用認證證書:
(1)不能保持產品技術性能指標穩定合格;
(2)監督性檢查時,發現認證的產品及生產條件已不符合認證要求;
(3)用戶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確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4)認證證書或標志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
4.3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由CCAEPI注銷認證證書,責令停止使用認證標志:
(1)由于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的變更,達不到變更后的認證標準或技術要求,不再申請認證的;
(2)認證證書持有者未在認證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認證中心重新申請認證的。
4.4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撤銷認證證書,禁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l)年度工廠監督檢查或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產品;
(2)整改期滿不能達到整改目標;
(3)認證產品質量嚴重下降,或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給用戶造成損害;
(4)因持證產品質量問題,受到當地環保部門處罰;
(5) 轉讓認證證書,不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
(6)拒不交納年檢費用或年金;
(7)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工廠監督性檢查的。
4.5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合格證書和標志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出售、借用或冒用;未參與認證或沒有通過認證的企業、分廠、聯營廠和附屬廠均不得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
4.6認證證書持有者應按《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認證中心交納年度監督檢查費和標志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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