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法律法規—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ISO14001法律法規簡介—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國家環境保護局1993年7月19日批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控制惡臭污染物對大氣的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特制定本標準。其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如下:1、主要內容 本標準分年限規定了八種惡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復合惡臭物質的臭氣濃度限值及無組織排放源的廠界濃度限值。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所有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單位,垃圾堆放排放管理地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3、標準的實施 (1)排污單位排放(包括泄漏和無組織排放)的惡臭污染物,在排污單位邊界上規定監測點(無其他干擾因素)的一次最大監測值(包括臭氣濃度)都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2)排污單位經煙氣排氣筒(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排污單位經排水排出并散發的惡臭污染物和臭氣濃度必須低于或等于惡臭污染物廠界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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