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50001認證能源基準、能源績效參數和目標指標關系的設定和實施原則
明確影響運行控制的績效參數,能源績效參數可以是直接測量的參數(如鍋爐的主蒸汽壓力及溫度、排煙溫度和煙氣含氧量),也可以是模型計算獲得的參數(如單位產品綜合能耗、基于正平衡和反平衡法計算鍋爐熱效率的模型)。此類參數與監控對象(如用能設備、用能系統)的能源績效水平密切相關。組織通過對能源績效參數的監視和測量,可實時掌握監控對象的能源績效水平,采取控制措施,確保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
為了驗證能源目標和指標的實現程度,能源績效參數的設置要包括管理層面和運行層面,管理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通常與主要能源使用的控制有關;運行層面的能源績效參數與設備、設施運行控制等有關。
組織可用能源績效參數說明其運行情況,并在影響到能源績效參數的業務活動或基準變化時更換能源績效參數。適用時,與能源基準進行比較。
能源績效參數確定和更新的方法學應予以記錄,形成文件并定期評審。
3、能源目標和指標
能源目標和指標是落實能源方針的具體體現,也是評價能源績效的依據。可行時,能源目標和指標應當是可測量的。能源指標應具體、可測量,并具有相關性和實效性,并應建立在與能源方針一致的能源目標基礎上。能源目標、指標通常可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a)能夠反映組織整體能源利用水平、能夠涵蓋全部生產流程的指標,如綜合能耗、單位產品綜合能耗等;
b)能夠反映主要工藝流程、環節的指標,如工序能耗;
c)用能設備的能源效率等指標。
能源評審過程中的數據分析和其他信息可用來確定、改進能源目標和指標。組織建立和評審能源目標和指標時,應當考慮適用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其他要求;能源方針;最高管理者的承諾;主要能源使用;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相關方的關注點和要求;技術、財務、運行和經營條件等方面。
組織在建立能源目標和指標時應規定統計計算的方法、考核準則等。組織應在總體及各職能與層次上建立、實施和保持能源目標和指標,并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特別是主要能源使用變更時,適時更新或調整能源目標和指標,以適用變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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