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國家信息化規劃的通知》、《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綱要》等一系列文件的戰略部署,加快信息化發展,加強行業自律,保障信息化項目質量,促進信息化服務供方單位服務能力的不斷提高,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及服務是指從事信息基礎設施、軟件系統、組織體系、安全及業務連續性等方面,涵蓋設計、研發、實施、運維、運營、數據處理、測評等服 務和保障業務領域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能力評價是指中國信息協會立足于行業自律、自愿申請為前提,依據本管理辦法,針對從事信息化建設及服務工作的單位,開展的綜合能力和水平的評價審定。其評價審定結果可供信息化建設及服務需求方作為參考依據,選擇供應商。具體包括綜合要求、管理要求、經營要求、技術要求等方面。
第二章工作機構及能力等級設定
第四條中國信息協會下屬中國信息化發展研究院全面負責協調評價工作。
第五條中國信息化發展研究院設立信息化能力評價中心(以下稱評價中心)作為日常執行機構,負責管理、組織、實施評價工作,并接受中國信息協會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力評價機構(以下稱評價機構)負責在評價中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評價工作,包括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第七條信息化建設及服務能力評價工作站(以下稱工作站)負責在評價機構授權的范圍內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推廣活動,及時將評價中心發布的文件和信息傳遞給申請單位,建立評價機構與申請單位間的信息溝通渠道并配合評價機 構開展評價工作。
第八條能力評價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四個等級,其中一級最高。
第三章評價申請及審定
第九條凡從事信息化建設及服務的單位,可根據評價條件和自身能力水平情況,自愿申請相應等級。
第十條能力評價根據評價與審定分離的原則,按照先由評價機構評價,再由評價中心依據審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評價申請分為新申請和換證申請,除特別規定的事項外,新申請和換證申請的評價條件及申請程序相同。
第十二條申請能力評價的單位(以下稱申請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能夠提供與評價條件要求相關的證明材料;
(三)承諾并遵守行業公約,并認同本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能力評價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向評價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如未設立評價機構,可向評價中心提出申請,并由評價中心委托指定的 評價機構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工作;
(二)評價機構接收申請材料后,組織實施文件評價和現場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
(三)評價機構在出具評價報告后,將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和評價報告提交至評價中心;
(四)評價中心匯總申請材料和評價報告。對申請一級、二級的單位,評價中心先組織專家會集中審定后再進行備案審定。對申請三級、四級的單位,評價中心組織備案審定;
(五)對通過一級、二級備案審定的申請單位,評價中 心應在工作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
(六)評價中心對通過備案審定和公示的申請單位核發評價證書。
第四章證書管理
第十四條評價證書由中國信息協會頒發,證書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3年,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在評價證書有效期內,持證單位每年應按時向評價中心提交年度統計數據,不能按時提交年度統計數據的單位,視為其自動放棄評價證書。
第十六條在評價證書有效期滿前,持證單位應按時完成換證申請,未按時完成換證申請的單位,其評價證書視為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持證單位評價證書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發生后在變更發生后30日內,向評價機構提交評價證書變更申請材料,由評價機構確認變更事項并提交評價中心,評價中心核實無誤后,備案并換發評價證書。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遺失評價證書,應向評價機構提交評價證書遺失補發申請,由評價機構確認相關事項并提交評價中心核實。評價中心核實無誤后,由申請單位在指定刊物刊登遺失聲明,評價中心備案并補發評價證書。
第十九條持證單位申請注銷證書,應向評價機構提交 證書注銷申請,由評價機構確認相關事項并提交評價中心核實。評價中心核實無誤后,由申請單位在指定刊物刊登注銷聲明,評價中心備案注銷。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初始獲得評價證書正本和副本各一 本,因業務發展需要增發評價證書副本,可向評價機構提交證書增發申請,由評價機構確認相關事項后提交評價中心備案增發。評價證書正本不予增發。
第五章監督管理及投訴、申訴和罰則
第二十一條評價工作遵循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評價中心可通過抽查及其它方式對評價機 構的評價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申請單位對評價機構的評價過程或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評價中心投訴;申請單位對評價中心的評價審定過程或審定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中國信息協會申 訴。
第二十四條申請單位或持證單位在新申請、換證申請、 提交年度統計數據及評價證書變更等活動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或不配合執行本管理辦法等行為的,或存在涂改、偽造、租用、借用評價證書等行為的,評價中心可視其情節 輕重給予警告、暫停受理,或降級、撤銷評價證書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工作站及評價人員在評價活動 中,存在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索賄受賄、弄虛作假及侵害申請單位合法權益等行為的,評價中心可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和撤銷其評價資格等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評價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要想通過2019年的國家高新企業認定,請準備好這些材料!商貿服務業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促進商務發展中國生態管理審核體系(EMAS)招投標AAA企業信用等級資質如何辦理CMMI軟件能力成熟度最高等級認證(五級)的好處關于專利申請常見的問題有哪些?商標異議答辯要注意哪些重點?鄭州做iso9001質量認證多久能辦理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