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香港商標關于優先權問題的問答
公約優先權,所指的是某個國際公約的任何成員國或者地區的身申請人,在向另外的某個成員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后的六個內,又向其他成員國提出了同樣的申請的,其他成員國應該以申請人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為申請日。所以現在又將要以問答的形式,為大家講解注冊香港商標關于優先權問題的問答。
第一:是否需要提交公約優先權的相關文件?
在香港商標注冊處并未就此規定,除非香港商標注冊處有此要求,否者的話時無需提交的。就一般而言,有和申請商標存在可能沖突的在先申請時,香港商標注冊處就會要求提供踴躍優先權的文件。
第二:倘若由于申請的不足而延遲了申請日,所導致超過六個月的優先權,這個時候是否會失去優先權?
首先要回答是的,因為如果在給予的申請日是在申請公約優先權的六個月之后,則會導致優先權的喪失。
第三:如果申請人有權根據香港《商標條例》的規定聲稱具有優先權的,但是申請人首次申請是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者之前在巴黎公約國或者世貿成員國家、地區提交申請的,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是按照《尼斯分類》第十版所分類的,而有些類別編號在《尼斯分類》第十一版是有所改動,申請人應當怎么做?
如果申請人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或者之后在香港提交相應的注冊申請的,是必須要按照《尼斯分類》第十一版,將相關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分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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