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后,一般要經過18個月才公開,然后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到最終授權,需要經過三四年時間。但這種“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并不是與生俱來的,在上世紀60年代之前,專利說明書都是授權之后才公開。
如今全世界各國專利法基本都采用“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而且申請后至公開的保密期都選擇在18個月。關于這個制度的淵源,筆者查了下相關歷史,發現最早提出該制度的國家是荷蘭,荷蘭政府在1954年的時候提出發明在申請之后18個月公開,據說是為在申請人與公眾之間尋找利益平衡,那個時候審查部門的案件積壓已經相當嚴重,專利申請等到授權之后才公開,審查時間太長,對于申請人來說,從申請到授權這幾年時間得不到保護,提前公開可以讓申請人有申請臨時保護的機會;對公眾來說,專利申請在授權之前公開,可以提前了解相關專利的技術信息,避免重復研究,同時提前進行規避設計,節約成本。
總之,在專利授權前進行公開,對申請人和公眾都有好處,但是為什么這個時間選擇在18個月,而不是15個月或20個月,據說是經過嚴格論證之后的結論,但筆者未查到相關資料。
1964年荷蘭專利法正式確認了“早期公開,延遲審查”的制度,此后法國、德國、以及世界各國都先后采納了這種制度。
但一刀切地規定專利申請之后18個月后才公開,畢竟不能滿足申請人個性化的需求,有的申請人的專利產品很快要上市,希望得到快速保護,迫切需要提前公開加速授權;有的申請人專利產品尚未成熟,技術方案隨時可能變化,就不希望那么快公開專利,避免競爭對手模仿,想要延遲公開,可以隨時撤回申請,減少損失。所以很多國家都設置了專利提前公開或延遲公開的制度。
那么在實踐中,專利申請到底是選擇提前公開加速審查還是延遲公開晚授權(部分國家可以申請延遲公開或授權前不公開)?這其實看具體情況的。專利并不是越快授權就越好。如果專利保護的產品或技術在專利申請文件公開之前已經上市,而相關的專利申請有預期的授權前景,這時候加速授權無疑能夠得到快速保護。
但是若相關產品或技術尚未上市,延遲公開反而有很多好處。首先,專利申請之后相當長一段時間技術方案未公開,能繼續以技術秘密的形式保護,讓競爭對手無法獲知相應的技術信息;其次,當發現相關方案需要完善時或者專利的授權前景存在問題時,還有機會撤回申請,選擇補充細節重新申請或者以技術秘密保護;第三,可以利用各國的抵觸申請制度進行系列申請,比如在中國相關抵觸申請無法用來評價創造性,在未公開的第一份申請基礎上的創新容易獲得授權。從技術上看,延遲公開讓競爭對手晚一點獲得技術細節,就有更充足的時間拉開與競爭對手的差距。
總之,專利申請是否應該申請提前公開需要結合具體情況權衡利弊之后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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