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如何針對“撤三”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
商標注冊,如何針對“撤三”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力度加大,人們的商標意識也逐步提高,隨之而來的是人們對于商標的競爭日益激烈。近期有關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的案件越來越多,相關當事人都在向我們咨詢:如何針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
所謂“撤銷三年不使用”,就是案件中的“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申請”,我們俗稱為“撤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商標注冊人及時、合理地使用自己的商標,避免商標閑置,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從這個角度看,“撤銷三年不使用”是對一種商標資源進行合理化再分配,使資源充分發揮效應的重要機制。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收到國家商標局下發的商標撤銷通知后,必須在法定期限(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供商標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行為。那么,如何針對“撤銷三年不使用”提供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
第一,證據材料上要顯示被申請商標的標識。
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通常情況下,商標的使用者應該是被申請商標的注冊人。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即“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在證據材料中可以提供符合上述標準的商標使用行為,如白酒廠商在酒瓶上印制商標、汽車制造企業將商標制作成實物并鑲嵌于車頭等部位、企業在廣告宣傳片中反復展現自己的商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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