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D指令答疑
歐盟RED指令(CE RED Certificate)也可以稱作歐盟RED認證,歐盟RED指令認證是專門應用于歐洲無線產品認證的,且進入歐盟范圍區的無線產品必須得經過RED測試認證
RED指令認證的產品范圍
1、短距離無線遙控產品(SRD)例如:遙控玩具汽車、遙控報警系統、遙控門鈴、遙控開關、遙控鼠標、鍵盤等。
2、專業無線電遙控產品(PMR)例如:專業無線對講機、無線麥克風等。
3、無線電話CTO、CT1、CT1+…
4、ISDN(數字電話產品)
5、DECT(增強型數字無線電話)
6、手機GSM、CDMA測試
7、藍牙產品例如:藍牙耳機。
8、工作頻率<9 kHz的感應數據傳輸設備。
9、無線廣播接收機設備
Q1: RED 2014/53/EU 可同時宣稱產品符合RED、LVD和EMCD嗎?
A1:不可以。落入RED scope的產品,只需宣稱符合RE Directive。原因是,落入RED scope產品不落入LVD和EMCD scope,而是需要按照RE指令Article 3滿足LVD和EMCD的要求。
Q2: 什么情況下產品必備申請RED Notified Body EU-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即走RED Annex III Module B 或Annex IV Module H符合評定程序?
A2:有兩種情況必須申請:
1) 當制造商未選用或只部分使用OJ EU 上發布的協調標準評估Article 3.2和/或3.3要求;
2)評估Article 3.2和/或3.3協調標注不存在時。
RED NB參與評估方式分為兩種,Module B(RED NB EU-TEC)和Module H。制造商可根據實際需求任選其一。后者之于前者要求更嚴格周期更長,能夠在產品上使用NB ID做適當背書。申請Module B即NB TEC是同行的最佳選擇。
Q3: 申請NB型式認證(Annex III Module B)一定需要申請Article 3.1a(Safety, Health) Article 3.1b(EMC), Article 3.2 Radio spectrum和/或3.3的評估嗎?
A3:不一定。申請RED NB介入評估Article 3.1(Safety, Health) 和Article 3.2(EMC)的是自愿的,制造商可依據實際需求選擇。如回A第2點所講,只有3.2和/或3.3是必須的。RE Directive scope下設備,都可申請RED NB TEC。不論是否申請RED NB TEC,指令scope中產品都需要符合指令article 3的要求以及整個RE指令要求,申請NB TEC意味著有第三方評估主體介入檢查,對指令要求的告知和落實更到位而已。
Q4: RED Article 3.3目前有哪些授權法規?
A4:除去Article 3.3.g 無線電設備支持某些功能,確保獲得緊急服務(radio equipment supports certain features ensuring access to emergency services)
有以下適用法規,Article 3.3.a~Article 3.3.i均無被授權法規。
2000/637 / EC:內陸水道無線電話服務;
2001/148 / EC:雪崩信標;
2013/638 / EC:用于非SOLAS船舶并參與全球水上遇險和安全系統(GMDSS);
2005/53 / EC:自動識別系統(AIS);
2005/631 / EC:Cospas-Sarsat定位信標。
Q5:制造商在有效的協調和非協調標準之間,必須選用協調標準嗎?
A5:不是。制造商可自愿應用協調標準,協調標準只是在推定產品符合性上有優勢。
Q6:關于EU DoC有什么需要特別注意的?
A6:產品落入多個指令管控范圍且符合多指令要求,仍應出具Single DoC,此Single DoC可由多頁文檔組成,不應出具多張獨立的EU DoC。每個無線電設備必須附有一份DoC或簡易DoC(即其中至少一個應采用印刷形式)。
Q7:RED要求在產品或包裝(產品無法體現時的第一選擇)或其他伴隨出貨到消費者的材料上體現制造商名稱和地址,制造商地址需是制造商實際物理地址嗎?
A7:不強制要求是制造商的實際物理地址。此地址需是一個具體的便于最直接聯系到制造商的地址,尤其方便歐盟各國的市場抽檢機構聯系到其公司。比如地址可也是制造商的歐盟授權代表地址或產品客服地址。制造商網站是不被認作符合要求的單一聯系地址。
Q8:RED所講產品指南和EU DoC需體現的配件和軟件是指什么? 應如何體現?
A8:制造商只需要描述那些附件和組件,包括軟件:當(1)對無線電設備的符合性有影響,且(2)用戶無需制造商的參與即可安裝或更換。制造商能夠決定這些配件和組件(包括軟件)的格式和描述級別,只要它們可以被識別。
Q9:對于有使用限制或使用授權的要求的無線電設備,包裝和產品指南各有什么要求?
A9:RED Article 10.10要求造商在包裝上通過圖片或文字形式顯示存在這些限制或許可申請的成員國或地理區域。闡述具體方法的官方文件為Regulation (EU) 2017/1354 of 20 July 2017方法各舉一例:
文字形式
Restrictions in ES CZ SI LU FR DK RO HU HR
圖片形式
產品指南中應指出具體有什么限制授權使用的要求, 例如室內使用、與某些受保護/限制區域的最小操作距離、產品使用非全歐盟已協調的頻段; 應指出有什么授權使用要求 授權使用的要求涉及個人許可或授權使用的附加條件(許可條件),比如持有操作員證書的要求, 例如無線電業余考試證書、使用海洋VHF 無線電的短程證書。
Q10:制造商這個角色通常如何定義?
A10:制造商是指生產產品或設計或制造產品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并以自己的名義或商標將其投放市場。制造商對產品的符合性負有最終責任。
Q11: 您的產品是否需要做RED指令呢?
A11: 各國電訊業務運營商為保護龐大的公共電訊網(PSTN),對直接接入公共電訊網的電子產品提出了專門的要求,以保證接入PSTN的產品在使用時盡量減少對公共電訊網的影響和傷害,因此,直接接入PSTN的電子產品除了滿足電磁兼容的要求外,還須滿足各國對于此類產品通訊方面的專業要求特別對于北美、歐洲、澳洲、日本等國家與地區,政府對這些要求尤為嚴格。
一般通過以下幾個條件來判斷終端電子產品是否需要做通訊(電訊)方面的專業測試
問題1:是否存在RJ11(電話水晶頭4芯或2芯)接口?
問題2:是否直接接入PSTN(公共電訊網)
問題3:終端使用者是否屬于非電信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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