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國標問題咨詢
問:總局領導您好,我想咨詢個問題,產品強制性國標更新后,比如是7月1日正式實施的,那7月1日之前生產的產品是否可以在市場上繼續銷售至產品保質期,望解答。
答:
按照《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提到的強制性標準指的是現行有效的標準。《強制性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規定,新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后,原強制性國家標準同時廢止。也就是說,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意味著原強制性標準就廢止了,不再是現行有效標準。 新發布的強制性標準都給予了一定的實施過渡期,之所以設定過渡期,既是為企業開展技術改造、順利過渡到生產(或提供)滿足新標準的產品(或服務)留出時間,也是為消化已經上市的產品留出時間。 因此,新強制性標準實施后,除了標準內容中有特殊規定的,不符合新標準要求的產品,不能再銷售。
----標準技術管理司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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