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29151中 PII 數據最小化原則:
對于 PII 數據最小化原則,ISO29151要求組織應該:
a) 確保采用“需要知道”的原則,只有在 PII 處理的合法目的框架內,才可獲得職責所必需的 PII 的訪問權;
b) 使用和提供默認選項時 ,盡可能不包含 PII 主體的身份;
c) 限制 PII 收集的可聯系性;
d) 對組織保留的個人身份信息進行初步評估,并制定、遵循定期對其進行審查的時間表,以確保僅收集通知中確定的個人身份信息,并且僅限于為了達成業務目的,有必要繼續使用;
e ) 將包含 PII 的電子文檔傳輸給與其工作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相關者應最小量化;
f) 依據 PII 的存儲形式(例如數據庫字段或文本摘錄)和風險識別 ,確定應對哪些PII 進行匿名或去標識化;
g) 基千待識別數據的形式 (例如,數據庫和文本記錄)和所識別的風險 ,去標識這些數據;
h) 當 PII 處理的目的已經過期時,又沒有法定義務需要保留 PII , 應刪除和處置PII;
i) 考慮采用隱私增強技術(PET)
支持特定組織業務流程所需的最小量的 PII 元素,可能是該組織被授權收集的 PII 的子集。
應將 PII 分類為:強制性 PII 、可選 PII , 以供收集。
在收集可選的 PII 時,組織應僅收集提供服務所需的強制性 PII , 并從 PII 主體獲得適當的同意。 當 PII 主體拒絕提供可選的 PII 時,組織不應拒絕提供服務。
CPO 和法律顧問應該提出 PII 處理合理性的質疑和建議 ,以確保信息系統或活動達到法定授權目的的最低限度。
注 1 : ISO 29100 中定義的匿名化是一種過程,通過該過程,PII 不可逆轉地改變 ,使得 PII 主體不能直接、間接的被識別。 這樣的過程必然涉及(不可逆轉的)信息丟失,在某些情況下,只要刪除部分數據可以達到所需的目標。
注 2 : 根據 ISO 29100 中的隱私原則,隱私增強和去標識技術,被用來描述和設計去身份識別措施,作為符合本國際標準的計劃。 為了鑒別過程符合法律的結論,可以通過刪除或概括屬性、強有力的組織和技術措施,來進行識別過程。
注 3 : 當為某種目的處理個人身份信息時,處理的個人身份信息的范圍應被最小化,以便僅用千預期目的 ,而不會泄露主體的過多信息,例如,交通相關調查的答復者的地理區域, 需要考慮只收集附近的地標而不是確切的地址。
注 4 : 當輸出是一個小數據集時,通常在分析匿名數據時,可以揭示PII 主體的身份。因此,當記錄數量小千闕值數量時 (例如10 條記錄),防止輸出是一種好的做法。 根據數據分布模式,需要仔細設計輸出閾值。
在適當的情況下,組織應該通過減少他們的 PII 庫存來降低他們的隱私和安全風險。組織應對其待有的 PII 進行初步審查和隨后的審查,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確保這些數據堆棧的準確性,相關性,及時性和完整性 。
組織也應該被指示將其 PII 待有量減少到履行業務目的所需的最低限度。 組織應制定并公布定期審查其數據堆棧的計劃,作為初始審查的補充。
通過定期評估,組織可以降低風險,確保他們僅收集通知中指定的數據,并確保收集的數據仍然是相關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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